3月27日上午,恩施市人民法院对石大顺等1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。恩施州司法局、恩施市司法局、恩施州律师行业党委、恩施州律师协会分别派员现场旁听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4年1月,石大顺因罪获刑,刑满释放后,注册成立了“恩施市豪揭寄卖行”,该寄卖行的经营范围为旧货寄卖,但石大顺以该寄卖行为依托,先后招募被告人石中灿、肖玉忠、黄远阳、帅伟、杨长江、肖玉林、廖传益、黄健、姚华灼、黄鹤等人从事违法高利放贷,聚敛钱财,逐渐形成以石大顺为首的人数众多、骨干成员稳定、组织严密、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,用以维系组织的生存、发展、壮大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。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间,共实施寻衅滋事7起,强迫交易1起,故意伤害1起,非法拘禁1起,非法侵入住宅1起,破坏生产经营1起。他们称霸一方,欺压群众,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恩施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,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、犯罪情节、损害后果及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等,依法作出一审判决: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强迫交易罪、故意伤 害罪、非法拘禁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、破坏生产经营罪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数罪并罚,对被告人石大顺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对其余10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